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13
案件名称:周彦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周彦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3日10时30至11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3号26幢平房周彦生经营的北京旺源聚铁板烧餐厅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操作间1瓶已开封的由湖南华容县华联蔬菜加工厂生产的鱼头剁椒,净含量:2千克/瓶,生产日期为2013/10/27,保质期:12个月,截止到2015年04月03日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鱼头剁椒是从市场进的货,当时进货共1瓶,价格为48元/瓶,是其他菜品的辅助材料,开封后只使用少量,无法计算营业收入。由于餐馆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清理导致过期。该食品过期后未使用,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无违法所得,故货值金额为48元。相关材料请看收据单复印件。现场未见该食品加工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检查当日,因扣押的鱼头剁椒属于易腐食品,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当场实施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