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12号
案件名称:余结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余结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余结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6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宜春里27号楼北侧多家无证经营。201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宜春里社区27号楼北侧的名为“南方包子铺”的店铺检查,现场检查该单位未能出示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该单位负责人为余结玉,经该单位负责人余结玉确认,该单位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取得违法所得300元,货值金额3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