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50038号
案件名称:北京空竹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空竹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光辉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0日9时0分至9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小口路91号院1号楼2层的牌匾名为“虾吃虾涮”的餐饮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2993656,名称:北京空竹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小口路91号院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崔光辉,营业期限:2010年06月30日至2030年06月29日,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餐证字:2010110108004001,单位名称:北京空竹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小口路91号院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兰兰,类别:中型餐馆,备注: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有效期限:2013年06月06日至2016年06月05日。当事人未经许可将北京空竹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分割出二层用于“虾吃虾涮”经营,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情形。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宣传的菜单,显示有手切鲜羊肉、澳式虾丸等中餐,现场发现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清真杂面5盒(生产单位为饶阳县北关杂面厂,生产日期为20150205)、盘子5个、碗3个、刀2把、菜墩1个,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900元,清真杂面进货价为10元/盒,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5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在调查过程中,经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5日对上述地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