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天延吉餐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天延吉餐厅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岭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181号北京华天延吉餐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在当事人操作间调料柜中发现1袋“秋菊”牌水磨糯米粉,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14.04.16,保质期:12个月(常温),已开封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经询问调查,该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涉案货值金额6元,无违法所得,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