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 60 号
案件名称:赵金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金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赵金刚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一区天朗园17号楼208底商经营的阿田大虾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04月02日至2014年04月08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192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