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30008
案件名称:刘之元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之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村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一馒头店,门外招牌为正宗山东戗面大馒头。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店内存有笼屉11个,面粉7袋(50斤/袋),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