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0143号
案件名称:康宪堂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康宪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道口大队海棠公社72号楼110号的“驴肉火烧”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1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康宪堂经营的“驴肉火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11日到2015年2月15日,2015年3月11日到2015年3月17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共计1300元。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合计5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