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10036号
案件名称:郝文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郝文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郝文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7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举报称瑞雪春堂小区底商驴肉火烧无证经营。201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瑞雪春堂小区19号楼底商的“驴肉火烧”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驴肉火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驴肉火烧”经营者为郝文杰,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瑞雪春堂小区19号楼底商。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5月12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制作,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郝文杰自营业以来由于刚刚开业,还未取得营业收入,店铺装修及支付租金共计350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为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