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九毛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上地餐饮分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九毛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上地餐饮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15日15时40分至16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1号楼4层401F4-17的北京九毛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上地餐饮分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操作间冰柜中有8袋预包装食品由生产商:北京市回龙观兴发粉条加工厂生产的大妹子精致鲜粉条,净含量:100克,保质期:常温10天,10度以下20天,冷藏3个月,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当场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涉案食品为易腐败食品,经当事人同意,对涉案食品采取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当事人于回龙观市场以1元/袋人民币购进8袋,货值金额为8元。该食品购买后还未使用,没有营业收入,故无违法所得,没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销台账记录,涉案食品来源合法且尚未使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