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燕)食药监食罚【2015】01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顺风饭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顺风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辉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东顺风饭店于2015年10月12日接受监督抽检的食品样品玉米面馒头硫酸铝钾(以铝干样计)检测值为298,不符合“不得检出”的判定标准,被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承认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据当事人陈述,不合格批次玉米面馒头于2015年10月12日当天共计制作30个,单价0.5元/个,期间未接到过消费者对该产品质量的投诉或意见,当事人在制作玉米面馒头时使用有食品添加剂双喜牌泡打粉(无铝型),未查验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燕山分局,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