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 )食药监食罚〔2015〕115007号
案件名称:廖顺元(北京市西城区闽顺元小吃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廖顺元(北京市西城区闽顺元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9日,我局收到举报人电话,称其在黄寺大街23-97号常安福宾馆旁沙县小吃就餐,其销售的鸭腿面里面有虫子。经查证:当事人于2015年1月29日中午以14元/碗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鸭腿面一碗,在该食品中混有飞虫一只。但未收取饭钱,货值金额14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