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0053
案件名称:北京鸿运天外天餐饮有限公司垡头店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鸿运天外天餐饮有限公司垡头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3788853
法定代表人:王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垡头村1号的北京鸿运天外天餐饮有限公司垡头店自制的“盘丝花卷”“山东大馒头”进行了抽样。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山东大馒头”,铝的残留量超标。后复查中,现场未发现制售“山东大馒头”的行为,当事人供述上述“山东大馒头”共自制两袋,全部用于抽检,没有外售,每袋的卖样费为10元,共违法所得20元,货值金额2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