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西城区粮食局故乡酒家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西城区粮食局故乡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000546155
法定代表人:金相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编号:[电]s2015043070举报登记表内容,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59号北京市西城区粮食局故乡酒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北京市西城区粮食局故乡酒家的菜单上有“凉拌狗肉”,在其后厨检查未发现有生狗肉,在其凉菜间的冰箱内发现1盆已经制作好的狗肉,商家提供了狗肉的采购记录和随狗肉配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1200066166。后我局请天津市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协查,证实该张NO1200066166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伪造。经调查核实,北京市西城区粮食局故乡酒家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情况属实。其违法经营期间,获得违法所得390元。货值金额225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