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83号
案件名称:樊力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樊力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樊力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08月25日至2014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东崔村经营山西面馆。当事人樊力超自2014年08月25日至2014年10月16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