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03
案件名称:霍金梅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霍金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12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2号海业物业楼1-2层霍金梅经营的表里如一进行检查时发现并经2015年1月13日10时30分至11时00分调查核实,霍金梅自2015年1月5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锅1个、鲁花牌食用油1桶(5公斤)、案板1个。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2000元,尚未缴税。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