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 食罚〔2015〕360032号
案件名称:郑国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郑国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10月03日至2014年11月04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北门东侧的经营场所从事削面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242.98元,经营期间由于无收银设备无记账因此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最后认定货值金额为242.9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