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562号
案件名称:刘新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新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34号楼前的木子小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13日到2015年7月15日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5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34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34。不足人民币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