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20021号
案件名称:李金萍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炸酱面案
当事人名称:李金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公民举报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前海东沿26号(以下简称该地址)的商户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1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刘冬梅(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041)、韩硕(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130)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前海东沿26号李金萍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李金萍涉嫌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炸酱面。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小吃店还没有开餐,故现场未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成品、半成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锅1个、碗10个、案板1个、刀1把、盘子10个予以扣押{见《扣押决定书》【( 京西)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15 号】}。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炸酱面,违法所得500元 ,货值金额500元,不足一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为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