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40021号
案件名称:马建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建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4年07月22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2014年06月20日至2014年07月22日,马建国经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北区15号楼底商的哈哈笑烤羊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夹子1个,花生油1公斤。马建国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马建国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