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4]18号)
案件名称:李延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延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延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门头沟区王平镇色树坟村有无证经营的馒头房。执法人员实行检查,发现该馒头房由李延峰经营,馒头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正在蒸馒头。现场的食品加工工具有蒸屉5个,屉布5张;食品原料有面粉2袋(衡星,50斤/袋,生产日期:2014-05-07,保定恒兴食品有限公司)。经调查,李延峰自2014年11月3日开始经营,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50.00元,违法所得1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