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86号
案件名称:李耀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耀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我所2015年9月16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市通州区专场北里140号楼华联生活超市旁的无名店铺的烧饼夹肉加鸡蛋中混有蟑螂,2015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0号楼华联生活超市旁进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15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17日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300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