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2015]366号
案件名称:张永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张永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张永兴所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大马庄底商4号的”西蓝小梅凉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