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 食罚〔2015〕120010号
案件名称:金玉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金玉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玉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新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北新桥头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17时05分检查到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头条16号时,发现当事人金玉华(身份证号:142733195810030326),在此地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用具、原料和食品:燕京啤酒600ml×5瓶、北冰洋汽水248毫升×4瓶、统一绿茶2升×1瓶、美汁源果粒橙1.25LX1瓶、水杯6只(旧)、盘子7个(旧)、菜刀1把(旧)、炒锅1个(旧),“肋排战士”点菜单(收款单)共7张。现场无人用餐,操作间未见半成品以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