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60033号
案件名称:冯增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冯增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冯增禄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投诉举报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街8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经查,你于2015年3月1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截止2015年4月8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材料价值共人民币497元,购进的原料无剩余。营业收入人民币687元。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扣押了店内操作间的骨碟10个、汤碗11个、蒸屉1组5个、小勺10个、盘子20个、砧板1个、菜刀1把、电饼铛1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