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行罚字(2014)89号
案件名称:田宝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宝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宝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6日,来电人张先生,举报顺义区木林镇府前街东侧的宝平餐厅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白海深、焦长利于2014年6月9日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人民政府东800米田宝平经营的饭店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有:菜刀1把、米2袋、面1袋、锅2个、食用油1桶,未见饭菜半成品及成品。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时间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6月9日,违法所得1582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68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