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24号
案件名称:海川京宴(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未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海川京宴(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你单位违法经营使用的电磁炉5个、菜盘10个、餐盆6个、散装大米10kg、散装食用油5升、散装盐1kg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你单位自2015年05月08日至2015年05月12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没保留发票和收据,自述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为120元整,现场发现的原料大米10kg货值金额60元,食用油5升货值金额80元,盐1kg货值金额5元,剩余原料共计货值金额为145元。故你单位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65元,营业期间未缴税。你单位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停止了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