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392号
案件名称:温刚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温刚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元东桥牛王庙1号楼1层的重庆小面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20日到2014年5月28日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8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44.5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44.5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因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