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4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韩丽清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韩丽清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692157-5
法定代表人:丁润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韩丽清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5.06.02的五香豆腐丝(生产单位:北京市为明食品厂)和自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06.04的哈雷蛋糕进行了监督抽验。2015年7月22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称,在北京韩丽清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检的生产日期为2015.06.02的五香豆腐丝(生产单位:北京市为明食品厂)苯甲酸不符合要求;自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06.04的哈雷蛋糕铝的残留量不符合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