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60201号
案件名称:孙克宇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孙克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0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康惠园3号院1号楼107号孙克宇经营的亮健容天羊蝎子火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时间由2015年02月07日至2013年03月0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2580.50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入明细(2015年02月07日至2015年03月02日),该单位的违法所得为600元,故认定货值金额为3180.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