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23号
案件名称:葛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葛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物流园区内一工地食堂检查时,发现葛春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货值金额14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