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东 )食药监食 罚〔2015〕14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利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东安分公司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混有异物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利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东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乌仁高娃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军、王辉接到12331在8月23日受理的编号【电】S2015084394(941)、8月24日受理的编号【电】S2015084590(954)投诉举报处理回复单后于2015年8月26日到位于王府井大街138号548号商铺的北京东利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东安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询问调查后发现,2名顾客消费103元的乌冬面和咖喱饭后发现咖喱饭中混有一创可贴,该单位人员称带消费者去医院检查后要求1万元的精神赔偿。在消费者提供的该单位微博回复和现场照片推断咖喱饭中混有创可贴,该单位亦认可。执法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指出餐饮服务单位禁止生产经营含有异物的食品,并约谈该企业负责人。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混有异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