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05号
案件名称:濮兆友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濮兆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门东侧第二家的店无证经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苏建伟(证件号:57040126)、王欣(证件号:57040125)于2015年1月29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米饭、炒菜的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濮兆友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20日开始从事制售米饭、炒菜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及工具:猪肉5kg、白菜10kg、大米10kg、菜刀2把。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现场发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15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