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75号
案件名称:北京牛大碗快餐有限责任公司第七连锁店经营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牛大碗快餐有限责任公司第七连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天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1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1号天兆家园小区底商南部一层西段的北京牛大碗快餐有限责任公司第七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发现1袋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锦辉星火炸粉(净含量10克/袋)。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于2015年8月7日向当事人调查证实现场发现1袋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锦辉星火炸粉(净含量10克/袋)货值金额为1.5元,故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5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供述在经营期间并未使用,所以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15年8月10日经复查该店销售的其他食品不存在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