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03号
案件名称:北京乔庄庆丰包子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贾友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贾友路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1日接到[电]S2015021237举报登记表,反映通州区乔庄北街庆丰包子铺销售馄饨混有类似于硬塑料的异物,经查当事人对2015年2月11日销售给举报人的鲜肉馄饨中混有异物的情况无异议。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的馄饨的违法所得为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