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90号
案件名称:高龙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高龙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金各庄804车站北50米从事早点摊的餐饮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所指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