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食罚〔2015〕374 号
案件名称:王建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建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8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稽查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王建勋在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16号挂有牌匾名为“李记潮州砂锅粥”的一家小吃店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王建勋在操作间内炒菜,操作间内有一口铁锅,两把菜刀,一块菜板。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0元。原材料和半成品都是每天早上买的,当天晚上原材料和半成品全部用完,没有剩余,原材料和半成品总共价值人民币500元,销售出去的成品货值人民币5000元,货值金额一共人民币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