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50号
案件名称:孙文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孙文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丹
主要违法事实:接到群众举报后,2015年9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银子村挂牌名称为“迎新聚餐厅”检查时,发现孙文丹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