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4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工凡佳和商贸有限公司餐饮第二分公司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工凡佳和商贸有限公司餐饮第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巩卫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6日接到区局稽查大队批转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在2015年2月17根据投诉信息对北京工凡佳和商贸有限公司餐饮第二分公司(丰德楼)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索取的证明材料及餐厅经理描述,2015年2月16日有客人在该餐厅就餐时一份炒奶白菜中发现了2只菜虫。该公司已在发现混有异物的第一时间向顾客退还了全部餐费人民币19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