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561号
案件名称:孙宗合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宗合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区左家庄西街4号楼孙宗合经营的“金手勺东北菜”餐厅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服务活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西街4号楼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合计人民币3050元。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圆盘16个、长盘8个、方盘3个、筷子25双、菜刀1把、案板1个,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有:九联鸡肫1袋、耘垦冻鸡1袋,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33元。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83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