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25号
案件名称:张卓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卓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卓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前半壁街辛48号的火烧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初步核实,该地址的经营者姓名为张卓,从事火烧制售活动,但无《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调查,张卓于2015年9月14日租用此地址从事制售火烧。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查处,共经营2天,制售火烧的营业性收入为9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