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16-3号
案件名称:白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白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街57号“大馅水饺、黄焖鸡米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大馅水饺、黄焖鸡米饭。2014年8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南街57号“大馅水饺、黄焖鸡米饭”的餐馆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白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大馅水饺、黄焖鸡米饭,现场未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对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勺子2个,漏勺1个、菜刀1把,擀面杖1根,碗2个,筷子2双,菜盆1个,进行了依法扣押。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14年9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南街57号“大馅水饺、黄焖鸡米饭”的餐馆进行检查,发现白玲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大馅水饺、黄焖鸡米饭,现场未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小碗47个、小碟2个、大碗46个、勺子14个、托盘6个、案板4个、菜刀2把、秤1个、煤气罐3个,进行了依法扣押。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7日立案调查,2014年8月7日、2014年9月4日,经与白玲调查核实,白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情况属实,当事人自述从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9月4日营业期间,营业性收入5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超一万元,未记账,未保留相关票据,未记账,未保留相关票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