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当罚{2015}160014号
案件名称:张波(北京顺平洪丽小吃店)食品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当事人名称:张波(北京顺平洪丽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
主要违法事实:食品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操作间地面有油垢。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