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31号
案件名称:任卫刚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任卫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任卫刚
主要违法事实: 任卫刚自20115年4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