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5号
案件名称:胡亮兵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胡亮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鑫隆市场内从事现场制售炸鸡排的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