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38号
案件名称:孙向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孙向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物流园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工程处盾构分公司食堂检查时,发现孙向南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货值金额12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