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93号
案件名称:北京娇阳勋食品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邵雪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月29期间,在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制售炸鸡的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制售炸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9500元,违法所得为13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