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40010号
案件名称:胡永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永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兴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街社会举报称:举报人举报西城区前门街道延寿街4号有一家山东老面大枣胖馒头店,在此店南侧紧邻处也有一家店,都是无证经营,没有健康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营时间:24小时,而且南侧的这家店还全是苍蝇,卫生很差,来电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无证经营的问题。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西城区延寿街4号对胡永兴经营的门头牌匾为:山东老面大枣胖馒头的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胡永兴未取的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制售食品:大枣胖馒头;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大枣胖馒头10个;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面粉约10kg、大枣约2kg;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面板1个、不锈钢盆3个、蒸屉3个。经调查胡永兴于2015年9月12日开始在北京市西城区延寿街4号设立门头牌匾为:山东老面大枣胖馒头的小吃店到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伍佰元整,货值金额不足壹万圆,胡永兴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