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69号
案件名称:李景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景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7月2日期间,李景顺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九棵树西里90号“张亮麻辣烫”餐馆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