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2015]367号
案件名称:周云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周云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周云飞所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大马庄底商10号的”聚香阁“菜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