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11号
案件名称:毕建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毕建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6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西里26号楼05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10